2013年7月30日,台灣發布CNS15663 《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》(RoHS)標準,管控九大類電子電氣產品中的Pb/Cd/Hg/Cr(VI)/PBB /PBDE六項物質,限值與歐盟RoHS一致。企業需按照CNS 15050或IEC 62321方法檢測有害物質含量,並將含有情況標識在設備本體、外包裝箱(盒)或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中。
2015年12月29日,台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(BSMI)發出公告,修正六類產品的相關檢驗標準,增加台灣RoHS “含有標示”的要求,並要求商品檢驗標識(CI MARK)上需呈現RoHS相關字樣。此後,BSMI又陸續對多類電子產品增加該要求,具體產品和實施時間如下表1。
表格1: BSMI認證增加RoHS要求的實施時間
產品類型 | 實施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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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飲機 | 2016年12月1日 |
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; 自動資料處理機 、印表機、影像複印機、電視機、監視器及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視器等6項 | 2017年7月1日 |
安定器內藏式熒光燈泡 ; | 2018年1月1日 |
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 8項商品 | 2018年7月1日 |
如果BSMI對產品進行抽檢,企業必須於28個工作日內提交測試報告或品質管理文件進行審查。測試報告應由具備符合ISO17025資格的機構發出,並依據IEC62321、CNS15050或同等檢驗方法進行測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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